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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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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議事規則(2022年3月修訂)
發布時間:2022/3/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證股東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22年修訂)》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寧波韻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tiao)  股東大(da)會(hui)應當在《公(gong)司法(fa)》和(he)公(gong)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quan)。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公司與關聯方進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托或者受托銷售的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事項,若所訂立的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的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的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五)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七)證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
      股東大會審議前款第(四)項擔保事項時,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七條  公司發生的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涉及的資產凈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三)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四)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五)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六)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八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后的6個月內舉行。
       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要求之日計算。
       第十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本公司住所地會議室。股東大會會議地點有變化的,應在會議通知中予以明確。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ying)公(gong)司要(yao)求對其他有關問題(ti)出具的法(fa)律意見(jian)。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在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
      第十三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當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監事會和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發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于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監事會(hui)或股東自行召集(ji)的股東大會(hui),會(hui)議所必需(xu)的費(fei)用由公司承擔(dan)。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十九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提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第二款規定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會議召集人和審議的事項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六)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的意見及理由。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15,結束時間為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或證券交易所的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并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定,不得變更。
      第二(er)十五條  發出(chu)股東(dong)大會通知后,無正當(dang)理由,股東(dong)大會不應(ying)(ying)延期或取消(xiao),股東(dong)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an)不應(ying)(ying)取消(xiao)。一旦(dan)出(chu)現延期或取消(xiao)的情形,召(zhao)集人應(ying)(ying)當(dang)在原定召(zhao)開(kai)日前(qian)至(zhi)少2個工作日公告(gao)并說明原因。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或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或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七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表決權。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還應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三十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一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三十二條  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上述相關憑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出席本次會議資格無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身份證資料虛假或無法辨認的;
      (二)傳真登記的委托書樣本與實際出席本次會議時提交的委托書簽字樣本明顯不一致的;
      (三)授權委托書沒有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會議的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有其他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因委托人授權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證明代理人合法身份、委托關系等相關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股東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會議資格被認定無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五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應當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三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本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三十八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三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中小股東有權對公司經營和相關議案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相關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中小股東的質詢予以真實、準確的答復。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大會主持人應保障股東依法行使發言權。
      股東或股東代表發言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事先填寫發言單,發言單應當載明發言人姓名(或名稱)、股東代碼、代表股份數(含受托股份數額)等內容;股東或股東代表發言的先后順序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二)每一發言人發言,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三)針對同一議案,每一發言人的發言原則上不得超過兩次;
     (四)股東或股東代表應針對議案討論內容發言。
       股東或股東代表違反前款規定的發言,會議主持人有權拒絕或制止。
       第四十一條  對股東或股東代表提出的問題,由董事長或總經理作出答復或說明,也可以指定有關人員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持人有權拒絕回答質詢,但應向質詢者說明理由:
      (一)質詢與議題無關;
      (二)質詢事項有待調查;
      (三)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討論議案時,會議主持人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討論。
       在股東大會進行過程中,會議主持人有權根據會議進程和時間安排決定暫時休息時間。
       第四十三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及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及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制作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等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四十五條  召(zhao)集人應當保(bao)證股(gu)(gu)東(dong)大(da)(da)會(hui)連續(xu)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bu)可(ke)抗力等(deng)特殊原因導致股(gu)(gu)東(dong)大(da)(da)會(hui)中止或不(bu)能作(zuo)出決議的(de),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hui)復召(zhao)開(kai)股(gu)(gu)東(dong)大(da)(da)會(hui)或直接終止本次股(gu)(gu)東(dong)大(da)(da)會(hui),并及時公告。同時,召(zhao)集人應向公司(si)注冊地中國證監會(hui)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章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買入股份涉及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買入后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公司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可以參加審議該關聯交易,并可就該關聯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產生的原因等向股東大會作出解釋和說明,但在表決時應當回避且不應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權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同時對非關聯股東的投票情況進行專門統計,并在決議公告中予以披露。
       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與該關聯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依照大會程序向到會股東闡明其觀點,但在投票表決時必須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公司的決定。
       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該關聯交易事項涉及本規則規定需要以特別決議形式通過的事項時,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有關關聯交易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由兩名以上非關聯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在審議重大關聯交易時,董事會應當對該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發表書面意見,同時應當由獨立董事就該關聯交易發表獨立意見。對獨立董事的意見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與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五十四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為:
     (一)在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董事會(發起人)提出選任董事的建議名單,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后,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由監事會提出擬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的建議名單,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后,由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二)持有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或向公司監事會提出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候選人。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持有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就選舉兩名以上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以累積投票方式選舉董事的,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的表決應當分別進行。前述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獲選董事、監事分別按應選董事、監事人數依次以得票較高者確定。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通知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五十六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股東或其代理人在股東大會上不得對同一事項的不同提案同時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五十七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五十八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六十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六十一條  股東大會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的,應當安排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召開,且現場會議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投票結束時間。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二條  股東大會就程序性問題進行表決時可以舉手的方式進行,就實體性問題表決時應當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三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六十五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股東大會通過當日就任。
      第六十七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六十八條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投票權,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股東(dong)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xu)、表決(jue)方(fang)式違反(fan)法律、行政(zheng)法規(gui)或(huo)者公司章(zhang)程,或(huo)者決(jue)議內容(rong)違反(fan)公司章(zhang)程的,股東(dong)可以自決(jue)議作(zuo)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yuan)撤銷(xiao)。


第七章  會后事項


第六十九條  會議簽到簿、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表決統計資料、記錄、紀要、決議等文字資料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
      第七十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在會后向有關監管部門上報會議紀要、決議等有關材料,辦理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指定媒體上的信息披露事務。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的決定在(zai)通過(guo)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qian),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不得以任(ren)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謀(mou)取私(si)利。如果(guo)發生上(shang)述行為,當(dang)事人應當(dang)承擔一切后果(guo),并視情節追究其法(fa)律責(ze)任(ren)。


第八章  規則的修改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修改本規則: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頒布新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規定的事項與前述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規則規定的事項與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本規則。
      第七(qi)十(shi)三條  本規則修改事項屬于法(fa)律、法(fa)規或規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de)信息的(de),按規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xing)式披露。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公司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具體事宜由董事秘書負責。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公告或通知,是指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刊登有關信息披露內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較長的,公司可以選擇對有關內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應當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公布。
      本規則所稱的股東大會補充通知應當在刊登會議通知的同一指定報刊上公告。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內”含本數;“過”、“超過”、“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會擬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di)七(qi)十九(jiu)條  本規(gui)則(ze)由公司董事(shi)會負(fu)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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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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